为了搭顺风车的的安危 有时候很多人偷懒能肿么简便就肿么简便,就有这样的一个实例。成都市新都区的陈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士城里买化肥。回来路上陈某遇见同村村民王某,王某要求搭乘(无偿)陈某的三轮车回家。陈某以车上已装满化肥,坐在车上不安全为由,不同意其搭载。但王某坚持说没关系。他可以坐在化肥上面。碍于情面。陈某只好同意王某搭乘。结果,行至离城区5公里处,为躲让行人,三轮车拐弯过猛,王某被甩出车外,头部受伤。
经当地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王某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因治伤而花去的医疗费,遭到陈某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此次损害事故中,陈某尽了注意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且陈某是无偿搭乘;王某自愿胃险搭车,对自己的损伤应承担责任。于是,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好意同乘者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驾驶者或者车辆所有人能否主张免责,应分为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如果好意同乘者和驾驶者或车辆所有人没有事先说明或约定,作为驾驶者和车辆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者或车辆所有人的免责事由;二是如果好意同乘者和驾驶者或者车辆所有人事先有约定或者驾驶者在事先已声明,驾驶者或车辆所有人在因一般过失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可以以好意同乘主张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无偿裕乘陈某的机动三轮车回家,属好意同乘者。在陈某事先说明坐在已装满化肥的车上不安全时,王某仍然坚持说没关系,甘愿胃险搭乘,可见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陈某事先告诫王某,尽了注意义务,且王某为无偿裕乘,在此情况下,再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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