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此后的三十多年间里,医疗保险在世界范围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纷纷意识到建立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立有自己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早期已经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制度,并有从单一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在这一期间,发展最为突出的就是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战争,许多卫生设施遭到了破坏,很多卫生计划也被搁置。但是,它仍然为今后的卫生发展铺下了根基,如战时处理伤亡人数的英国全国紧急服务处对战后全国卫生服务处的成立是有很大帮助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首相艾德礼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制定了包括医疗保健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社会保障立法:1945年到1948年,先后颁布《家庭津贴法》、《国民保障法》、《国民卫生服务法》等法规。1944年,英国政府报告称“不论收入、年龄、性别或职业,人人都应机会均等地享受可得到的最好和最先进的医疗及相关服务”。在191 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基础上,英国政府1946年又出台了更为完善的《国民保险法》,它是一项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全面社会保障计划。同时,从1946年开始,英国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全国医院实行国有化,对全民实行免费医疗,同时允许私人开业。由此开始,包含医疗需求在内的基本生活要求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上升为政府的责任与职责,并形成了社会化体系。1948年英国宣布已建成“福利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的、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此后,加拿大及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纷纷建立福利国家,为国民提供高福利的医疗保险服务。加拿大在1914年建立都市医疗计划后,1957年出台了《医院保险及诊断服务条例》,1961年实施了医疗保险的全社会化,5年后颁布《疾病保险法案》。瑞典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30年代执政时期,采纳了贝弗里奇的主张,提出“人民之家”的计划,在医疗保健方面提出改革方案,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与巩固;1947年,瑞典通过了全国疾病保障立法,随后提出实施方案及措施;1955年全国实行医疗保健制。
西欧其他国家也在原来建立的医疗保险基础上进行完善。法国自1893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但覆盖面很小;1928年首次通过立法确定了医疗保险;1945年10月通过公布《有社会保障组织总统令》统一了战前社会保障的所有立法,将分散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统一与完善。意大利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创办初期受德国保险制度的影响较大,但在1922年抛弃了统一的强制残病保险;至1928年规定劳工合同必须包含维护健康的条款,并建立其国民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采纳了《贝弗里奇报告》的意见,由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受到健康保护,贫苦者可以享受免费治疗。
1961年,El本政府确立了“国民皆保险的体制”,要求全部国民一定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根据这一制度,参保者根据个人所得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在需要医疗服务时,个人只要负担10%_30%的医疗费用,剩下的由医疗保险机关用参保者交纳的保险费及政府的补助来支付。
经济较落后的亚洲、拉美等国家也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战后新独立的国家,根据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纷纷建立起医疗保险体系。
1952年6月28日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这是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发展到新水平的一个标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标准也得到了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值,不少发达国家的覆盖率达90%以上(法国98%、日本95%、奥地利92%、意大利91%、德国90%);在发展中国家虽然只有30%的覆盖率,但是也在逐步提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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