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把5岁孩子户口迁来淄博,今年开始缴纳2015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要求提供原户籍地之前的缴纳证明,因2014年的未交需补但要按2015年的收费标准补(个人交100+政府补贴360)。他们有的孩子前几年没办居民医疗保险想从今年开始交,要求一样按2015年的标准补从孩子出生那年开始补。
为什么不能执行原来的标准却要执行今年的标准?我们感觉本来的惠民政策好像被地方执行的变了味。真诚的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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