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或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或本单位成立)之月起,按省和市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三、对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各级人才市场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各类代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理,除下列单位和个人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余一律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是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列入人事部门综合管理且属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参保对象应是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2、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人才代理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将所有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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