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基本险条款基本上是按照以前保监会的标准修改而来,因此在除外责任的表述上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表20—2)。
保险公司和保险的产品中,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两个保险合同中的,因此其中的除外责任和保障责任都是分别规定的。而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产品中既包括了车辆损失险,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些除外责任对于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适用。我们比较提倡把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规定在两个保险合同中,这样消费者会更加明白自己受到的是哪个险种的保障。各险种的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条理比较清楚。并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开始实施之后,那么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产品必须进行改革和分离,即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
另外,从表20一2中可以看出,相对而言,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叙述得最为完善。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叙述得最为简单。如果除外责任的叙述不完善,会使保单条款存在着一些漏洞,从而带来一些理赔上的纠纷。如果某些损失在除外责任中没有明确列出,而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却遭到拒赔,这样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们还是呼吁保险公司应该完善保单条款,使之从法律的角度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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