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使过去的“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保险公司执行”的方式转变为“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条款、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方式。保险监管部门由原来的费率制定者变成了真正的监管者。对保险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保险法规赋予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这种监管方式显然已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因素自主确定费率将有助于保监会从费率的制定者、审批者的角色中转换出来,从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并且,中国保监会已经确定了其监管核心将从日常业务的监管中脱离出来,而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也促进了保监会监管的发展和变化。
总的看来,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给保险市场注入了活力和生机,注入了竞争的因素。适者生存,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中必将苦练内功,服务质量必将提高。营销渠道也必将增加,产品必将多样化。但是,由于市场的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各保险公司都不敢大踏步地进行改革,而是一起手挽手地迈着碎步前进。所以,真正实现改革的初衷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改革的效果无法立竿见影。
但改革毕竟创造了一个大环境,任何处于这个大环境中的公司和事物必将发生变化。尽管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对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前景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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