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部分损失的情况又完全不同了。因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我们通常要求足额保险。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则要进行比例赔付。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修理和更换的零部件都是新的。推而言之,如果整辆车都需要修理,损失金额则应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应该为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所以,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如果投保时是用车辆的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那么除非车辆涨价,否则被保险车辆都是足额投保,应该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付,这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在投保时是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或协商价确定的保险金额,就有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的情况,即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因此发生部分损失时就必须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进行比例赔付。这也是合理的。
所以,根据上面对保险公司车损险赔偿金额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法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合理性。如果是按车辆购置价投保的,则发生全部损失时的赔偿处理是不合理的,而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处理是合理的;而如果是按实际价或协商价投保的,则相对而言,无论发生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合理的,只是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不足额保险,必须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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