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保监会的这一“通报”全面地分析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后的成果、新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总的说来,中国保监会还是对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基本上达到了原来预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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