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前,中国经历了两次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改革。第一次是1995年因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出现负的拐点而开始的改革,其形成的条款和费率框架一直是车险经营的基础。当时费率改革的思路基本上是在坚持“从车费率”的模式下进行结构性调整,费率总水平是上升的。第二次改革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改革的主要思路是统一条款和费率,监制车险单证,在深圳等地试点推行车险IC卡。改革的背景主要是当时车险市场秩序混乱,“鸳鸯”保单、假保单、“鸳鸯”收据充斥市场,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这一次改革,基本上杜绝了假保单。
恶性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市场秩序也出现好转。中国保监会于2001年10月试点,经过2002年充分试验,于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是第三次改革。其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市场化和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主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具体来说,就是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由。统一条款和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转变;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与费率并监督实施”向“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和预警为主,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提升本国保险竞争力”转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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