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厘定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方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规定,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从车、从地和从人因素。其中,从车因素包括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从地因素包括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从人因素包括驾驶员的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在详细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内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出台没多久,2002年12月,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成为首家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实施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了8个主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条款。“保险公司”新的车险条款体系包括按照客户种类和车辆类别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汽车条款,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同时还设定了单独的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经营思想。“保险公司”还根据客户的风险特征和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出不同的条款,打破了原来的单一条款体系。新的产品中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特约救助险等附加险种,力求按照市场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和量体裁衣式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在价格体系上,将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程度核收保费,使产品价格更加符合产品价值。而且,本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条款中还首次规定了“保险人的义务”,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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