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关于常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分散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工伤风险,维护好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自8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2‰,水利工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道路工程总造价的0.6‰。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相关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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