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消除投保人疑虑时经常用到的一句话。目的是要把投保人的注意力转移到产品或者代理人身上。
事实是,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些法规表明,在中国,保险公司破产是完全有可能的。市场经济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保险公司也概莫能外。
关于保险公司倒闭后客户利益的损失问题,我们可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找到正确答案:“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具体点讲,“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也就是说,投保人不可能得到100%的补偿救济,对于个人来说,最少损失10%。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比例并没有法定的下限,清算缺口的大小不同,救济比例也不同,很有可能损失更多。所以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考察保险公司的长期战略和稳健经营能力,千万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而盲目决定,毕竟买保险经常是几十年甚至是终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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