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至10万元,支付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封顶线,支付比例为88%;退休参保人员在以上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退休参保人员在“三级以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至10万元,支付比例为90%,10万元以上至封顶线,支付比例为93%;在职参保人员分段支付比例全部为90%。
同时,降低参保人员二次报销自付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降低为1.5万元,即年度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未报支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1.5万元的,按60%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的政策内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报销,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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