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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伤保险将扩大参保范围避农民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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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因工受伤的农民工躺在医院里无钱救治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在城市就业大军中逐渐壮大,他们已经成为都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些临时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或发生职

因工受伤的农民工躺在医院里无钱救治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在城市就业大军中逐渐壮大,他们已经成为都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些临时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或发生职业病后该由谁来负责?如何能够使他们得到应有的保障?我省从2005年初开始对“工伤”问题进行调研,今年5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目前的审议修改稿,修改稿在5个方面对原来的草案进行了大“手术”,其中,参保范围到底该划定多大个“圈”?哪些人员可参加到工伤保险中,成了审议中讨论的热点。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对该审议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现状用工多样化凸现工伤保障滞后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该条例,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18个省辖市全部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达到413万,较2003年底的200万人翻了一番。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这群被称为农民工的群体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的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据了解,目前我省职业病患者在册人数已超过4.3万例,而这还只是在职业病防治部门检查备案的数字。据调查,一个尘肺病人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约为4.7万元,按目前的尘肺病人数计算,我省每年仅尘肺病所造成的损失就有20多亿元。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将农民工涵盖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的基础。但其中很多内容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除了农民工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他们往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或频繁跳槽,他们发生工伤后该由谁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我省也先后对部分问题出台了文件,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农民工的法律层次较低,所以相关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的作用有限。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负责起草工作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条例草案初稿。2006年4月底,在调研基础上又进行了适当修改的条例草案初稿被正式提交省政府。修改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将对修改后的该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和原来的草案相比,该审议修改稿在参保范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等5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变动一扩大参保范围修改稿中,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原来的草案相比,修改稿中不仅将可适用该条例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划大了,而且增加进了“社会团体”,在原来的草案中,对事业单位的表述仅仅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变动二回避农民工概念原草案的多个条款中,多次出现农民工这一概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其中包括农民工,没有必要再对农民工问题单独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农民工这个概念,其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在形成的修改稿中,将农民工这一概念全部纳入“职工”范畴,修改稿中不再出现农民工这一字眼儿。有关人士说,将农民工纳入“职工”范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视同仁,更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变动三明确护理费计算时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享受生活护理费,但对从何时起计算,没有作出规定。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稿中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起始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变动四工伤待遇同时可得赔偿草案原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职工在被支付过工伤保险后又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退回相应差额。对这一规定,不少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这样规定不妥,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再者,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这样规定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认为,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工伤职工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在修改稿中删去了该条。变动五单位不参保要“停工”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该如何处罚?在原条例中,对此的规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但是一些单位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建议规定明确、具体、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不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解读所有劳动者都被涵盖修改稿中规定,无论是事业单位以及非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企业、工商个体户,都必须为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稿中对条例中所称的“职工”作了详细的解释,不仅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都被包括在内,甚至包括兼职者。一年内可自行提起工伤申请修改稿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先垫付治疗费用修改稿中规定,职工在工作中突遭事故伤害或者患上了职业病,在劳动部门还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所需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习学生也可参照执行修改稿中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也可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获发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均摊。进展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就《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一处处长姚福安告诉,在以前的审议中,如何界定参保范围一直是讨论中的热点问题,大家在谈论中多数比较倾向于目前修改稿中规定的范围。“从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来看,扩大参保范围是大势所趋。”姚福安说,“这个工作即使不能一步到位,也要积极地往前推。目前,我省焦作、南阳两市的国家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参加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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