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0]257号)的精神,结合省级医改的实际情况。制定《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0]257号),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合理使用诊疗项目,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管理,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下简称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按规定个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费用的诊疗项目。按个人自付比例不同,将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区分为需个人自付30%、20%、10%三种(详见附件)。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给医院,剩余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想定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拿捏文件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临床适应症,使用时主治医师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经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汇总,定期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安排检查治疗,但需在三天内补办报审手续,未补办手续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服务,必须符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对不符合大型仪器检查和治疗指征;参保个人要求安排,其诊疗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对已明确诊断;参保个人要求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医疗机构给予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存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申请单、报告单及相关资料,以便备查。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检查治疗情况,并列入年终医疗质量考核内容。
第八条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依据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金承受能力,由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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