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局、民政局、残联:
为做好“十五”期间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
计划纲要》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我省161万残疾人中,近一半的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其中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的残疾人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依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适当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二、主要措施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县(市、区)残联组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户摸底,准确掌握贫困户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为落实保障措施提供依据。
各设区市残联应根据基层残联逐户摸底情况,汇集基本数据报省残联,作为制定相应政策的依据。
2.落实现行保障法规、政策
(1)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各类企业应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将残疾职工纳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自由职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作。
——落实集中供养、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规定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村——继续开展扶贫解因工作,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已进行税费改革的,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政策。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继续落实好五保供养措施。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需求。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户,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3.实行特别扶助——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已设立专项补助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资金使用办法;尚未设立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补助,提高残疾人的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养老和意外原因造成的困难。
——县(市、区)残联负责专项补助、救助经费的管理和补助对象的审定,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初审和发放。
4.推动社会助残——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康复训练、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帮助。
——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春营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兴办各类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相应的寄养机构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寄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被寄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寄养机构健康发展。
三、统计检查——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报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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