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从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提至2%。《通知》明确,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所规定的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通知》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
《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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