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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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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7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

7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地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为了缩小各地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我省对各地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提出指导意见: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各市2013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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