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在2012年1至3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并已采取整改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