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这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或者法规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四种情况:①法定解除。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拥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如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②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自然终止前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果出现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保险双方即可按约定解除或者注销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③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种特殊的情况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者是合同履行的意义已经丧失,通过协商方式,解除保险合同。④裁决解除。当产生保险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可知,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高度自由,同时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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