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提高南国都市报9月24日讯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
从10月1日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