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的发言权和选择权由他们自己行使,还是委托给保险经纪人代为行使,决定权在消费者,不在保险人,也不在保险经纪人,更不在监管者。所以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都不要幻想通过制度安排剥夺消费者的发言权和选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只能按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律的轨道运行,要遵守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的规矩。
拥有保险资源,从而拥有议价权似乎和所谓的“垄断”不是一回事。所有400来家经纪人公司总共实现的保险费还不到中国保险市场的5%,可见,一家或少数几家保险经纪公司的份额就更加微乎其微,称之为垄断似乎勉强了些。任何行业的保险资源都是客观的现实存在,也是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最终都应该被保险市场有效利用。抱怨的一方呼吁取消所谓的“垄断”,肯定不是取消这些资源,而是希望这些资源不被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垄断”,而轻而易举地由自己来“垄断”。
“行业背景”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可以有“行业背景”的保险公司,而不可以有“行业背景”的保险经纪公司呢?我们可以不鼓励、不倡导,但只要所谓行业背景是合法、真实、透明的,我们似乎就没有更多的理由和依据禁止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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