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沧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从2013年7月起,沧州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高标准增至820元,最低标准增至700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至90元不等。
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至4年,可享受每月700元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累计缴费时间5年至9年的,可享受13个月至17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金,前12个月每月760元,从第13个月至第17个月每月700元。
累计缴费时间10年至16年的,可享受一年半至两年不等的失业保险金,第一年每月820元,第二年每月700元;累计缴费时间17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两年每月820元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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