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对《预保单》性质的理解与认定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关键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有大量运输业务的单位如果按逐笔业务进行保险,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发生漏保等差错。为了简化投保手续,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但在实际实施中,预约保险合同的预约属性却常常被忽略。
大火烧毁豪车预约保险合同原是为满足长期大规模的海上货物运输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险商业模式,保险双方通过预约保险的方式提前对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等进行约定,并由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在每批货物发运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申报,对保险数量、保险金额等其他详细内容再行确定,根据确定的货物价值调整保险费。这一方面可让保险人通过优惠费率享有稳定的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被保险人可以节约保费,避免漏报。
近年来,随着陆上运输的发展,此种模式也被陆上货运所采用。已经废止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预约保险曾有过详细规定,《海商法》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只做了简单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因此,有些企业对预约保险合同的效力不甚了解。
2012年9月1日,某汽车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年度货运险年度预约保险单》(以下简称为《预保单》),约定某保险公司承保该汽车公司业务范围内的物流货物运输险,保险责任包括陆上运输险,至2013年8月31日止。保险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自投保人接受委托人的运输委托收托运货物承担物流责任时开始,直至投保人将物流货物完全交付给收货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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