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保险费不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因此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财产保险费用的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请您参看《企业准则》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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