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实录: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谁来负责少年的你引发的讨论还未平息,一则令人揪心的新闻就进入到我们的视野——7岁女童多次被同学往眼内塞入纸片,多的时候一次就有47片。
这背后反映的校园霸凌问题是一个沉重而庞大的话题,也是全社会需要去关注并反思的。但今天小保先不对此做深入探讨,而是为大家带来一个实例,供大家参考: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到底应该怎样划分责任?
案件背景
材料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湘11民终2991号
龙山完小是一所采用封闭式教学管理模式的小学,小胡与小雷为该校176班同学。
2018年10月26日午休期间,小胡、小雷和同学在学校的操场玩耍,玩耍过程中,小雷将小胡推倒在地,造成小胡受伤。
经祁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小胡被诊断为左侧肱骨外上髁骨折。2018年10月28日,小胡进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9天后出院,医疗费共计18100.93元。
2019年5月10日,小胡的损伤程度经永州市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需要休息治疗9个月,1人陪护5个月,伤后用去的医疗费截止到2019年5月9日凭正规的发票认可,康复费需要3,000元,还建议给予营养补助费3,000元。伤情鉴定费为1,500元。
小胡从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后,在深圳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进行过门诊治疗、也去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过CT照片检查,支出的门诊医疗费、检查费共计4154.89元。
对此,祁阳县城乡医疗保险机构理赔5557.1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理赔9835.66元。
一审
原告:小胡
被告:龙山完小、小雷监护人
焦点一 小胡受伤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雷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小雷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雷对小胡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损害在学校发生,监护人无法对小雷实施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故小雷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操场玩耍时,龙山完小没有指派老师进行管理和维护操场上的秩序,造成小雷致伤小胡,校方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小胡在操场玩耍,被小雷致伤,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二 小胡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医疗费22,500元,经核实,小胡治伤有正规医疗发票的医疗费为22,255.82元,根据司法医学鉴定的意见,医疗费应当认定为22,255.8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胡治伤由其母亲护理,但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故护理费为25,511.25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收入61,227元/12个月*5个月),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19,952元,应当予以认定;
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为29天,其伙食补助认定为1,450元;原告主张住院治疗支出住宿费1,500元,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治伤必然支出交通费,酌情考虑为3,500元;
原告的户籍性质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祁阳县城连续居住生活达三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应当按城镇居民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的标准计算为146,792元,但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为135,792元,应当从其请求;
原告受伤致九级伤残,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符合规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3,000元、康复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费发票佐证。
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认定为200,449.82元。
焦点三
保险机构赔偿小胡的医疗费理赔款是否应当折抵本案的赔偿款
小胡在祁阳县城乡医疗保险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小胡受伤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其医疗费,属原告胡某甲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小胡在学校就读期间被小雷致伤,属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保险公司给予原告医疗费的理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侵权责任不能从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责任中得到减轻。故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款不能扣减抵偿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小胡在被告龙山完小就读期间,因小雷的过错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00,449.82元,由小雷监护人承担30%,龙山完小承担70%。
二审
焦点一 原审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小胡监护人疏于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充分履行教育、预防的义务,对被小胡的受伤结果,存在一定过失,而被小胡忽视学校日常的安全教育,与他人嬉戏玩闹时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小胡及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自负一定的医疗费用。
按照事发原因和责任大小划分,二审认为小雷及其监护人应负担30%的赔偿责任,龙山完小应负担60%的赔偿责任,小胡应负担10%的责任。
分析
这个案例的一审中的三个焦点,其实也就很好地回答了我们今天的问题:
这里我们再来详细看一下第三点。这实质上是由于同一个事实符合两个法律规范的赔偿要件所产生的请求权竞合。
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所谓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
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8条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也均对该条款予以支持。
好啦,这就是小保给大家带来的第二期理赔实录,相信大家都能对这个问题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希望各位小天使都能平安健康的长大,各位家长都不会有用到这些知识的一天啦,我们下次再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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