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罗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对该问题作出了定论。2012年3月10日,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任某各项损失43932元。
2011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伍某酒后驾驶川fcpxxx轿车左转弯上罗江县东桥出城,在县城东门口段,与骑自行车从顺东桥右侧下桥回家的原告任某相撞,致使任某受伤,被告伍某在没有标明事故发生位置的情况下,即将原告任某送至罗江县人民医院救治,任某住院治疗19天,于同年7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各种费用11076.08元, 2011年10月17日,原告任某身体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对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伍某辩称: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受伤情况没有异议,由于事发路段没有路灯,车在左转弯时撞伤原告,所有费用应当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已经垫付的费用10076.08元应在保险公司赔付款中优先扣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伍某为其川fcpxxx轿车在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写明了被告伍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伍某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不采纳上述意见,应扣除原告医疗费中15%的自费用药费用,再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过高,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照片费及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凭票据按基本交通工具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查实:被告伍某在被告财保德阳公司为其川fcpxxx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伍某既是川fcp687轿车车主,也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被告伍某已为伤者垫付费用10076.08元。原告任某已当庭表示放弃法医建档费及照相费65元的请求,并对后续治疗费4000元与被告达成协议。同时庭审中被告伍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还达成由被告伍某承担1000元医疗费的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伍某饮酒后驾车左转弯时,没有注意直行车辆及人员情况,导致发生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任某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有义务想办法将原告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发生现场。本案中,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或标注事故发生的位置,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成因,交通警察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其一系列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及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原告任某与被告伍某在引发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法院作出责任划分:被告伍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任某无责任。原告任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未能提供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无有效证据支持,法院考虑其就医及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任某当庭表示放弃法医建档费及照相费65元的请求的意思表示真实,予以确认。
原告任某与被告伍某、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就后续治疗费4000元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伍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由被告伍某赔偿1000元医疗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采纳,在被告伍某的垫付款中抵扣。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用中扣除15%的自费用药费用因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予赔偿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该费用应当纳入原告的损失金额范畴。被告保险公司所辩称被告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而不予赔付的辩解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伍某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任某相对于川fcpxxx轿车属第三者,故被告伍某应赔偿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任某治疗过程中,由被告伍某垫付费用10076.08元,扣除被告伍某自愿赔偿的1000元费用后余9076.08元,本应由原告任某在获得的保险赔偿中返还被告伍某,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上述款项由保险公司在给付原告任某的赔付金额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被告伍某。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日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也已将赔付的款项支付给了原告。 法官释法: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方式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还不规范和统一。而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交强险《保险条例》关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的规定,是针对投保人而设定,并非针对作为第三者的受害人而制定。被保险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法律上规定的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者利益,而有违法行为的投保人即致害人才是最终的事故责任承担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实际上最终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在酒驾肇事者、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关系中,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有违法行为的肇事者。尽管交强险《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酒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却无法律依据,若赋予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肇事者的追偿权,在体现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利于有效遏制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