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保险法》。但《保险法》未作规定的,如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后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就属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合同。因为《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已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合同法》分则中再作出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没有作出规定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等问题,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对于《保险法》等法律实施以前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以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保险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保险法》实施之后,应可以适用《保险法》的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对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确认,如果是《保险法》实施以前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是无效合同而适用《保险法》是有效的,则应适用《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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