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因为如果家庭中负担生活费用的人一旦因疾病或意外死亡时,可能导致全家生活无着落,经济生活立即遭受到威胁,如果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就可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死亡保险按合同期间不同,又可分为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两种:
终身寿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 自合同有效之日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早期终身寿险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均衡交费的终身寿险,另一种是限期交费的终身寿险:目前,终身寿险在交费方式、保单选择权及给付形式上产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有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趸交终身保险、联合终身寿险、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等。
定期寿险,即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只对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被保险人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限的长短是非常灵活的,可长可短。定期保险的形态主要有可变更型定期保险,更新式定期保险,以及递增或递减型定期保险等。
(2)生存保险:即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的保障目的与死亡保险的保障目的不同,它主要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在寿险实务中,生存保险一般不作为独立的险种。
(3)两全保险:即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期满生存给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两全保险是在生存保险期内提供死亡给付,只需在生存保险中增加一个同期的定期寿险。可以看出,两全保险中的两个要素:均衡定期寿险与生存保险合在一起,构成了两全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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