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一辈的人,如果生在多孩家庭,兄弟姐妹的感情通常是比较深的。想给自己兄弟姐妹买保险的人,我们见过不少。
给自己的亲人买一份保障,初衷自然是好的。但是,从保险投保实务操作的层面来看,要给直系亲属和配偶以外的人投保,并不容易。
半年前,一则女婿为岳父投保意外险,最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可以说是火遍保险界。
女婿在为岳父线上投保的时候,在关系栏一项中选择了“其他”,顺利投保。后岳父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以“女婿不能为岳父投保”为由,拒绝理赔,投保人不服,进行了长达数月的维权之路。
前段时间,事件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保险公司最后选择了一定比例的“通融赔付”。
那么,女婿究竟能否为岳父投保?保险公司的拒赔又有没有道理?
今天就条分缕析,给大家做个全面的科普。
一、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区别是什么?在进入核心内容前,还是先来科普一下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的概念。
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合同,并按期缴纳保费的人。投保人属于保单持有人,有权进行退保、减保等操作。
被保人即保险标的,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是人身保险理赔的唯一标准。
通俗地说,被保人的身体如果受到损害,会令投保人产生经济损失,即可认定两者存在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三十一条中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明确投保人和被保人存在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投保人和被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
符合以上4种关系,投保人就可以为被保人买保险。比如丈夫给妻子投保,或者父母给孩子投保,都是最常见的投保方式。
那么,除外以上四项,其他情况就不能投保了吗?
并不是,因为《保险法》同时又有补充说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补充,就将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关系范围无限扩大了。
只要经过被保人同意,就可以为其投保。言下之意就是,在经过被保人同意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不是被保人的近亲属。
这个设定就有些耐人寻味了。
是不是意味着,只要经过对方同意,我们就可以随便给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朋友、同事,甚至陌生人买保险呢?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
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为非近亲属投保,但是保险公司却通常会拒绝承保投保人和被保人为非亲属关系的保单。
因为在人身保险实务中,这种投保方式往往存在两个风险:
1、道德风险
大部分的人身保险,都带有身故赔付。除外年金险和医疗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都可能因被保人的身故而获利。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就连枕边人都有可能“骗保杀妻”,更何况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人?
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会严格审核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的关系。对于非近亲属的投保,通常会根据保额、缴费期间等各种情况综合考量,再决定是否承保。
像是医疗险这类不含身故赔付的险种,几乎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投保,保险公司是有可能承保的。
但如果投保的是寿险,且受益人为投保人本身,那么为非近亲属投保,保险公司基本都是不接受的。
2、续期缴费风险
大部分的人身保险,是需要长期缴费的保险,所以从续缴的风险出发,保险公司肯定希望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具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关系越稳定,退保的风险就越低。
像是男女朋友间相互投保,两人可能不到第二年就分手了,保单自然随之中断。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该类投保。
当然,以上也只是理论上的说法。目前来看,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节省审核成本,对于非直系亲属、配偶的投保,通常是一刀切的。
投保的时候,多数产品除了父母、子女、配偶以外,是没有第四种关系可选的,所以连审核的机会都没有。
三、哪些人可以作为受益人?狭义上的受益人,指身故受益人,一般出现在附带身故保障的险种中,如寿险、带身故的重疾险等。
身故受益人,又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由被保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组成,如被保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被保人如果发生身故,理赔金将由这些人均分。
一般来说,投保时选择法定受益人,理赔会更加繁琐,也容易出现纠纷。有经验的从业者,通常会建议客户指定受益人。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指定受益人呢?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可见,保险法并没有限制受益人的身份。原则上,只要被保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身故受益人。
翻阅了一些寿险产品的条款,关于受益人的规定都差不多,也未限制受益人的身份。
但是进入大多数产品的投保页面时,我们发现在指定身故受益人填写的时候,只有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三个选项。
受益人身份的限定,和投保人、被保人关系一样,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少保险公司仍然在投保环节进行了限定。
保险公司这么做,同样是出于风控考虑。
综合而言,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投保和理赔情况,无论是投保人、被保人还是受益人,《保险法》均未对其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定。
但是,到了真正投保的环节,非近亲属投保以及受益人填写非近亲属这样的做法是否被接受,并没有定论,裁量权完全在保险公司手上。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岳父同意,保险公司也愿意承保,原则上是可行的。这一点很明确。
岳父是否同意女婿为其投保,这一点不值得讨论。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保司是否接受该项保单?
保司拒赔的理由是,女婿不能为岳父投保。那么我们姑且认为,该保司不接受为非直系亲属和配偶投保意外险的申请。
但是,既然不接受此类保单,又为何在投保人和被保人关系的选项中,除父母、子女和配偶外,另添加一项“其他”?又为何在投保人完成投保后,不进行关系审核,及时撤回保单?
有理由认为,保司是故意设下了一个钓鱼式的陷阱:没发生事故,就躺着拿保费;发生事故,可以用“投被关系”扯皮……简直无耻至极。
作为投保人,当事人甚至可以不接受这样的“通融赔付”。走司法诉讼的话,我们相信,这种情况可以拿到全额赔付。
关于这家公司,这里我就不再点名了。事实上,这样的拒赔案例只是极少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正常赔付,平时推荐的产品,都是自己把过关的,大家可以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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