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恶性肿瘤,享剩余年度保费豁免+1万津贴
最高400万保障,涵盖住院绿通及肿瘤二诊服务
1.首次投保、宽限期届满后重新投保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 间届满 60 日后重新投保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2.宽限期届满前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月交保费=0.084×年交保费
季交保费=0.25×年交保费
半年交保费=0.5×年 交保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最高20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1万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就医安排保险金(住院绿通)1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经过向我们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范围内的医院住院治疗。
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我们将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亦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1次
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的,经过向我们的申请,可获取中国大陆境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医疗检查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见。
由此产生的专家诊疗费用,我们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
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 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并如实告知。
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
1.一经发现,本公司将依据法律解除合同。
2.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依据法律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投保人不 如实告知情况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就医行为: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或长期服药(规律服药 超过 1 个月);被保险人过去 2 年内曾经或正在住院,连续服药 30 天以上或有医生提出进一步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的。(曾 因剖腹产、顺产、急性肠胃炎、急性呼吸系统感染、急性阑尾炎住院并痊愈出院的除外)
2.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
【常见疾病】
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或舒张压≥90mmHg)、糖尿病、甲亢、甲状腺结节、心律失常、慢性支气 管炎、支气管扩张、哮喘、肺结节、肺结核、肾/输尿管结石、肾炎、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胆囊息肉、肝炎(肝 炎病毒携带者)、胰腺炎、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骨关节炎、消化道溃疡/ 穿孔、静脉曲张、紫癜、白内障、传导性耳聋、鼻中隔偏曲。
【非常见疾病】
良/恶性肿瘤、白血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缺血、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 功能不全二级以上、心瓣膜关闭不全/狭窄、脑中风(含脑缺血、脑梗死、脑出血)、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再生 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气肿、肺大疱、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肌无力、瘫痪、 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癫痫、帕金森氏病。
【其他疾病】
先天性疾病、精神类疾病、法定传染病、职业病。
(2)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下列症状:
【异常症状】
性质不明的肿块/占位/囊肿/息肉/结节/赘生物、晕厥、胸痛、心悸、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咯 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新生儿已治愈除外)、便血(已确诊痔疮除外)、 血尿、蛋白尿、消瘦(体重在 3 个月内因病减轻 5 公斤以上)、酒精中毒、药物滥用、智能障碍、五官/脊柱/胸廓/ 四肢/手指/足趾缺损、畸形、功能障碍或活动受限。
(3)女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目前正在妊娠过程中,或有乳腺囊肿/结节、卵巢囊肿、宫外孕、子宫内膜增生/异位、 子宫肌腺症、子宫肌瘤、宫颈炎、盆腔炎。
(4)2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 2.5 公斤,或有早产、窒息或缺氧史、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3.保险情况:被保险人过去 2 年内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4.职业情况: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高危职业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如果被保险人正在等待检查诊断结果,应在收到检查诊断结果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影响健康告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1. 平安健康险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您可在如下网址查看 https://health.pingan.com/gongkaixinxipilu/changfunenglixinxi/index.shtml
2. 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 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 我们提供平安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4.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 条款。
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 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收取保险费并承保通过的,合同生效日统一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并载明于电子保单上。
犹豫期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6.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本主险自我们收取保险费并承保通过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其中若投保日期与被保人生日为同一天的,合同生效日为我们收取保险费并承保通过的当日零时起。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 保险期间为一年。
8. 如您需要发票,请通过拨打 95511-7 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
其他任何疑问 , 也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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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 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9. 解除合同:在犹豫期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重新投保的: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保险期间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 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 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 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 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 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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