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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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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20年9月17日am9:58保险知识某建筑公司财务咨询主管税局回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集体福利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个人理解如下: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
2020年9月17日 am9:58 保险知识

某建筑公司财务咨询主管税局回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集体福利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个人理解如下: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就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2、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福利费、不属于集体福利、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属劳动保护、不属安全生产费、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税劳务;发生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个人观点、仅供交流、具体以主管税局为准,资料来源于网络

 

一、增值税方面资料:

1、商业保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从以上看商业保险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福利费的规定

(1)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集体福利是什么?

集体福利主要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村乡镇集体组织为满足本组织成员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组织范围内实施或者通过社会服务机构举办的、供雇员集体享用的福利性设施和服务。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方面兴办的。包括: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

集体福利的福利形式,主要包括:

1、住房福利,是指国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住宿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和补贴方式。

2、交通福利,其具体形式有发放交通补贴,或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

3、饮食福利,指供应免费午餐或提供误餐补贴、发放茶水、果品、点心等。

4、教育培训福利,其形式有教育补贴、送员工脱产进修等。

5、医疗保健福利,有医疗保险,免费体检、免费健身房或发放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等。

6、有薪节假,除政府规定的假期: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假外,有的公司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有薪休假的政策。

7、文化旅游福利,如为员工过生日、集体郊游和各种庆祝会、发放书报补贴等。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

1、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

2、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 在线答疑时,有网友问道: 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权威回复口径,纳税人发生的节日聚餐等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

1)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等;

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卫生费、书报费等;

3)为活跃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如图书室、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5劳动保护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6、安全生产费:财企[2006]478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二、企业所得税中保险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企便函[2009]33号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本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2、保险费以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

3、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

 

3、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号公告解读中也进一步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类业务。

(1)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转嫁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风险。它可承保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职业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而所谓的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公共设施场所、超市、展览馆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3)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目前建设主管部门仍要求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工团体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保险,其设立之初具有行政强制性,从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建工团体险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风险,只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工伤保险替代了建工团体险的功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部分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欲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故在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保险金。但在雇佣关系中,实际承建人与临时施工人均系自然人,实际承建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临时施工人的流动性大,双方关系的设立、解除往往是因为某工程的施工、完工,双方的关系是短期、临时的,故实际承建人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施工人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明确要求:1.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4、《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工伤保险制度得以全面施行,在此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失去其转移企业事故风险的作用,更多的是建筑企业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也就是说职工遭受工伤,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即可获“双重赔偿”。

 

5、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已不在是强制性保险。.

 

6、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未针对201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就建设工程的有关审批事项予以调整,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仍被视为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建设主管部门仍要求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

 

8、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8、《煤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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