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湾区人身保险的监管权由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给广东和深圳的银保监局,这也促成了此款产品能够在新定义颁布后如此短时间的上市销售。
本文将从产品开发和设计的角度,分析这款有里程碑意义的产品。
两款产品均采用了保险期间终身+身故给付保额+重疾提前给付身故的保额+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和轻症豁免保费+其他额外责任这样的产品结构(笔者喜欢称之为责任X),同时A款提供了保到70岁这个消费型重疾的选项。
从笔者个人的分析和预判看,“保险期间终身+身故给付保额+重疾提前给付身故的保额+责任X”这样的产品结构从2013年普通型人身保险费改政策后开始流行至今,新定义的修订不会对这个产品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后面几个月各家公司陆续上市的新定义重疾会继续遵循这个产品架构,它们区隔的差异点在于额外给付责任X的设计和选择上。
如果要是笔者设计这个产品结构,会增加开发一个保到70岁且不带任何轻症责任(包括轻症保险金和轻症保费豁免)的选项。这样做的理由是:把重疾新定义和大湾区重疾表的政策红利用足,同时避免新老产品直接比较。
第一, 重疾新定义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最本质的影响,是I期甲状腺癌由重疾转移到了轻症,因此从行业重疾表2020的CI4和CI2中,大家能直观的感受到,男性重大疾病发生率在某些年龄段能够降低40%,女性能够降低60%,但发生率的降低只局限在20-50这个年龄段,而不是全年龄(因为甲状腺癌的高发年龄是雌性激素活跃的年龄),这就导致一个保险期间终身的重疾险产品的价格敏感性,对于甲状腺癌是否剔除的敏感性不是很剧烈;而一个保险期间定期的产品,由于其保险期间绝大部分是受甲癌影响的期间,甲癌的剔除对于价格影响就更加剧烈。
从轻症发生率上看,新定义下由于I期甲癌的加入,重疾下降的发生率会完全加到轻症发生率上,就会出现在年轻年龄段轻症发生率是重疾发生率的120-150%的这个量级水平,因此轻症责任的成本会大幅度提高(提高四倍到五倍)。
从轻症的恶化趋势上看,甲癌的在过去若干年以20%到30%的年化增长率在恶化,且中国的甲癌流行率相比邻近国家还有很大的空间,因此这种恶化需要体现在定价的保守性中。
从轻症的给付金额上看,一方面,轻症保险金会有30%保额的定额给付;另一方面,轻症保费豁免的成本也不容小觑,如果将其换算成保额的话,它给付的金额(=未来各期未交保费的加总)占保额的比例在首个保单年度约为40%,随保单年度进展逐步降低为0。
上述三个因素会将新定义对于重疾发生率的降低和大湾区表对于发生率的降低充分体现在费率中。
这8种疾病的选择逻辑是:这些疾病在大湾区体现的发生率要高于其他地区。比如,大湾区地区鼻咽癌发生率高于其他地区,主要原因包括:EB病毒流行率高、广东地区吃腌制食品的习惯、土壤种某些微量元素。
之所以把这八种疾病作为一个额外责任,给50%额外的保额,不仅是让这八种疾病以额外给付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特殊关注,以增加产品的卖点,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这8种疾病的大部分疾病治疗费用很高、经济后果很严重,那确实有理由相比于其他重疾额外给一些保额。
同类型的责任设计中,笔者认为男女性特定疾病就显得从客户需求层面站不住脚,男女性特定疾病选取的是男女性高发的生殖器官癌症,如果单纯因为它们发生率高就给更多的保额,有点像赌博思维而不是保险思维,赌博思维就是把更多的钱投入到中奖率高的标的,而保险思维应该是把更多的成本分配给经济损失高的标的。
众所周知,香港的重疾险的设计类型是分红型,且以英式增额分红为主。之所以香港精算师设计出来前十年额外保额这种设计,是两个原因的驱动:一是从市场角度考虑,额外给付责任可以弥补增额分红重疾险在初始保单年度保额不足的问题;二是从准备金评估的角度,较高的初始保额可以降低初始保单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提存。
后来这个责任被大陆的重疾产品借鉴,但我们的重疾险既不是增额分红型,做高初始保额也对释放资本金没有帮助,实用性比香港弱了很多。
笔者最理想的重疾险形态,是将前十年额外给付这个责任做实。做实的方法是将额外给付的期间由10年延展到60或65岁,笔者在一年多前提出过这种形态。
主要原因是两点:第一,终身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储蓄特性其实很强,重疾保障效率不如定期重疾险高,但是在中国市场内定期寿险推广难度较高,因为客户对于储蓄和终身保障也有诉求,最折衷的方法是将终身重疾险和定期重疾险结合起来销售给客户;第二,回归重疾险的本源属性,重疾险的职能是补偿因重疾导致的收入损失,因此最应该覆盖的期间是工作时期,65岁前提供额外保额可以将重疾险失能收入补偿的职能凸显出来。
如前文所述,这个责任和责任2一样,是一个将重疾险向失能收入损失补偿角色引导和包装的责任,由于上述疾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长时间无法从事原本工作,因此有理由向被保险人给付更多的保险金,来弥补收入的损失。
笔者认为从产品设计的角度,这类责任的设置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在百万医疗险流行的背景下,如果让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并存,是全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唯一的破局思路,是从各个环节向代理人和客户传达:医疗险的本质职能是医疗费用报销,而重疾险的职能是收入损失补偿,两类产品互相补充,合并为客户提供一个综合的健康保障计划。
B款产品中,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紧密衔接的是老年疾病保险金,本责任起始于60岁。从所覆盖的老年疾病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疾病均是和长期护理这个概念相关,因此这个责任实质上是一个“长期护理保险金”或者“护理型重疾保险金”。
笔者认为这个责任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它是在中国市场推广长期护理险的第一步。中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而一提到养老保险,我们第一反应想到的是年金保险,但笔者认为年金保险应该是需求最靠后的养老保险。
年金保险解决的是收入和之处不匹配的问题,需要把一部分年轻阶段的收入通过年金的方式转移到老年阶段支出,它适合的是中产阶级和富裕阶级,并不是普惠的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保险中需求更靠前的应该是健康保障,包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障,但这类产品的市场供给有限,这也是为什么监管在不同场合下均有类似的发言: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老年健康保险。行业要思考,为什么老年健康保险供给有限,主要是因为老年保险开发和运营的难度大,如果没有一套很好的机制,会出现少部分健康老年人负担大部分非健康老年人的情况,这不符合商业保险的逻辑,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美国这种商业医疗险及其发达的国家,都把老年人纳入其社会保障体系。此外,中国缺乏有效的核保方式,我们没有办法像日韩一样实现老年人群的筛选。行业要进一步思考,怎么能做老年人的保障呢?
一个让大家都舒服的方法是,开发具备老年风险保障能力的健康险,把它们卖给年轻和中年客户,但是等他们步入老年阶级,这个保险可以提供老年风险的保障,比如长期医疗险。
在这个思路下,在重疾险里捆绑长期护理责任也是提供老年健康险的一种思路,虽然这个产品是卖给年轻人,但是这个人步入老年人阶段后,一旦因为某些重大疾病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可以有一个充足的保险金用于购买高品质的养老护理服务。
从护理型重疾的病种选择上,脑中风、痴呆(如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是导致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最主要的三个原因,能占到长期护理触发原因的60-80%。这个产品所选择的老年特定疾病包含了上述的三类疾病,因此笔者认为这个责任是一个较实的长期护理保障。
从发生率的角度,2020版的行业重疾表发布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及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单病种发生率,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三种疾病占28种重疾的比例。可以发现,在老年阶段,这三种重疾占所有重疾的比例可以高达30-40%,因此它们不仅是经济后果(长期护理负担)严重的疾病,也是老年高发的疾病。
以上,关于中国首款大湾区新定义重疾险的分析就完成了,我们期待中国首款非大湾区的新定义重疾险的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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