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累积因子:其中第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因子为1,自第二保单年度起的累积因子为上一年度累积因子的103.5%。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二、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或攀爬建筑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投保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投保人整容、变性、猝死、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保险公司:横琴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全残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有不同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每年按3.5%增长,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险费 ,适合有人身保障需求、财富传承需求的人群。
综上所述,横琴永恒金生增额终身寿险的一些产品信息就介绍到这了,若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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