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弘康人寿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5年
缴费期限:趸交
等待期:180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具体比例如下: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该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120%。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的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2)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2、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留存的红利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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