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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宁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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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关于调整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各位个体参保者: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

关于调整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各位个体参保者: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仍分三档,具体为:第一档731元/月,第二档797元/月,第三档863元/月。2.个体劳动者参加医保后,划入医保卡的个人账户金额为:3.参保人员缴费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从2014年7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71元的80%、90%、100%三档确定,缴费比例为18%。
(2)原参保人员从7月份起根据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新的标准从签约银行账户中扣缴,不需要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手续。但参保人员若从7月份起要改变原缴费档次的,必须于7月20日前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保窗口或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3)参保人员应保证每月20日前签约银行账户中足够的余额。
参保人员若不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影响养老和医保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由于从7月份起启用新的缴费标准,请各位参保者及时检查缴费记录和签约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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