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小方应聘到江宁开发区一家服饰公司做销售,工资为1000元外加提成。一个月试用期快满时,单位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合同中附加了一项条款,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本人自愿放弃”,小方便提出了异议,觉得既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小方不愿签这份合同,那么就走人,等他工作满一年后,单位会为他缴保险。小方不想 了工作,就签了这份协议,而且公司里面新进来的员工都必须要签这份合同才能上班。
这样的条款合法吗?小方工作了半年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他补缴社会保险。虽然单位拿着当初小方签的合同作为证据为自己辩护,表示这是他的自愿行为。可劳动仲裁人士当即就认定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家单位所制定的协议内容已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抵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从小方入职的那天开始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而且对于其他职工,该单位也应该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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