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从2009年开始,该市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并且属困难企业的,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据介绍,2009年度,南京市根据该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2009年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在2009年内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8%降为0.7%。另外,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劳动部门将允许其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同意,经市劳动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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