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用于养老服务。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和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7年前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要求,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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