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陈述的种类之对希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的陈述 被保险人对此类事实所作的陈述,只要是出于诚信,即为真实的陈述。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这种陈述即使与事实有出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在Ander~nv.PacificMa,rine lnsurance一案中,船长写信给被保险入说,由于引水员的建议,船舶将在某一锚地抛锚,船长已亲自去察看这个锚地,认为是一个良好的安全抛锚之处。被保险人把信交给保险人阅读,而双方都不了解具体情况。但事实上,该锚地在台风季节是一个危险的锚地。后因这一原因,该船受损,保险人要拒赔损失。但法庭判[1924]19LI.L。242定被保险人的船长和引水员是出于信守诚实之意,被保险人的陈述是建立于合理的期望和信任之上,因此,保险人不能宣告保单无效。 在保险契约订立之前,陈述是可以撤回或更正的。陈述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的陈述不同于保险单内的记载内容,因为在保险单中,记载内容会被解释成一种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就必须要求所记载的事实绝对正确,否则保险人可凭违反保证而宣告保险单无效。 根据英国法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错误陈述而宣告合同无效,是不受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是否是有意或无意所约束的。如果是被保险人的无意行为所致,那么被保险人仅仅可以向保险人索回保险费;如果是被保险人的欺诈或有意行为所致,那么保险人不仅可以不承担责任,还可以拒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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