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争议案件的时候,各自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一人为仲裁员,而后由双方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推选一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委员中的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代为指定仲裁员。
如果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就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如果双方都委托该主席指定仲裁尽,仲裁委员会主席可以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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