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不是1957年布鲁布塞尔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本案发生在土耳其海域,土耳其是“自然行诉”地。土耳其法律规定,船东赔偿责任限制是按船值加运费计算。如果保险方在土耳其法院起诉“B”轮船东,土耳其法院即可按土耳其法律审理此案,但由于欧洲律师对土耳其法律的具体规定了解不多,且土耳其法院缺乏处理海事纠纷经验,所以本案中土耳其也不是一个理想的起诉地点。
德国虽是1957年布鲁塞尔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但德国法律规定该国法院可采用土耳其法律进行判决,即船值加运费来限制船东赔偿责任,德国法院也曾有过类似判例。但是原告如在德国申请扣押被告船舶,原告要向德国法院提供相当于索赔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
比利时是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1962年比利时最高法院曾按土耳其的法律规定审理过在土耳其海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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