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非诉保全”的共同之处都是一种保全措施。诉讼保全”亦包括“扣船”行为。不同之处是:
(1)两者的依据不同,前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后者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2)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诉讼保全仅能由法院做出决定,非诉保全可由法院和仲裁机关做出决定。
(3)“保全”的标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为“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
(4)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诉讼保全”,“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只是“海事法院接到申请人的扣船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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