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承保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承保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这是1982年国际商会ICC条款新增的一个标准条款,目的在于平衡原保险人与货物增加价值保险人的地位,但没有给被保险人增加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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