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索赔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
当被保险人由于规定的理由进行了合理委付的情况下,可对保险标的索赔推定全损。由于国际商会ICC条款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应遵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关于委付通知的要求,即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放弃货物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他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损失只能被当作部分损失来处理。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有三种情况,而本条只规定了其中的两种:
1. 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2. 恢复、整理加上续运货物至其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
3. 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占有,而且不可能重新获得它,或重新获得它的费用会超过标的重新获得时的价值。大概是考虑到非战争原因引起这种可能很少见,因而这种情况没有被列入本条。但是,考虑到本条款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的调整,保险人还是默示地承保了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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