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和D 规则C 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损失程度。其基本原则是共同海损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才属于共同海损,因此,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延迟、滞期费、市场价格跌落等都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在Anglo-ArgentineLiveStockAgencyLtd.v.Temperleys.s.Co.Ltd.一案中,某船装载一批牛和羊,以便转运到英国。运输合同规定船不能停靠巴西或欧洲大陆港口。该船因漏水不得不去巴西某港修理。由于当局命令,这批牲畜不许在英国卸岸,船长被迫在安特卫普把牲畜卸岸拍卖,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而不是市场价格跌落所引起的损失。
在规则C第2款中,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因环境污染或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溢漏或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得受到补偿。
规则D 共同海损成立条件以及与过失方的关系。根据中、英两国的共同海损实践,这是一个极为重要而又有争议的领域。英国法律认为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与承运人有无权利要求共同海损分摊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正如英国法院曾经指出的,罗地安法不是以损失的原因,而是以损失实际存在作为分摊权利的根据。一旦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依法确定,各受益方就应承担分摊的义务,即使这种损失和费用是由于其中任何一方的过失所致,也同样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实际上,该条款的目的是在共同海损理算阶段暂时把确定过失方责任排除在外,以便以后有更多时间去调查确定真正的过失方。而且,本条规定并不防碍遭受损失的非过失方向过失方就此项过失提出任何索赔或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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