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字母规则 特殊的牺牲或额外的费用 当船、货及其他有关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船方采取合理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是超出其应尽义务的,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损失或费用是不会发生的,那么这种费用具有特殊的性质。例如,一艘在航的船舶因遇上恶劣天气而引起严重漏水,因需不断将水泵出船外,船上所载燃煤不够,船长决定把船上可燃物品充当燃料,直至其他船途经此船可从他船取得燃煤时为止,这种充当燃料的船上物品或设备的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因为它具有特殊性质。但是,倘若使用船上设备或辅助设备而出现损耗,并不一定能构成共同海损牺牲,这要看这种损耗是否是特殊的性质。
在Harrisonv.BankOfAustralia一案山中,船上发生同上面例子相同的情况,但不同的是,船方使用船上辅助引擎时间过长,而造成了损耗。法庭认为这种损耗不得作为特殊性质解释。在Wilsonv.Bank。fVictoria一案中,某船与浮冰发生碰撞后,不得不开往避难港修理。由于该港修理费用昂贵,船方决定作临时修理后,以船本身的蒸气动力开往其他港作永久性的修理,由此造成了船方的额外燃料费用,船方要求把这笔费用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可是法庭认为,船方从临时修理港到永久修理港所花费的燃料是履行运输合同应尽的义务,不管这笔费用是否昂贵,都不能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但是,当船舶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造成船舶搁浅后,船方为了摆脱共同危险而利用潮水的作用及过度使用主机,使船舶从搁浅中摆脱出来,由此而造成主机非正常的磨损及额外的燃料,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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