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对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作了规定。
1.定期保险
保险期限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期限最长一般为1年。保险期限届满时,倘若保险船舶尚在海上航行,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要求将本保险期限延展,直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人不能拒绝,而且只能按原保险费率按日比例收取延展期间的保险费,不得按短期费率或航程费率来计算。但是如果在保险延长期间,保险船舶发生全损,被保险人还要交6个月的保险费。6个月的保险费包括原已在延长期内按日比例交纳的保险费。
2.航程保险
关于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间,我国(海商法)未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那样有具体规定或解释。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在第5条第2款分别对不载货船舶和载货船舶的航程保险期间作了规定。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须申报保险船舶在所投保的航程中是否有货载。
(1)不载货船舶的航程保险期间:自起运港起锚或解缆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的航程保险期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