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为第9条的“运费碰撞(FreightCollision)条款”也是运费保险特有的条款之一。在有些国家的管辖权下(影响最大的是美国),船舶责任限制的数额是按照在发生碰撞时或到达第一港口时船船的价值加上未赚取的运费来计算,而不是按照船舶吨位来计算。这样,船东就有可能就其运费亦要承担一部分碰撞损害赔偿,而这种赔偿可能还会超过船舶保险人根据船舶3/4碰撞责任条款赔偿的金额。因而,特制定本运费碰撞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运费应该承担的那部分碰撞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序号为第11条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一共有3款。其中第2和第3款的内容涉及到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并要求共同海损必须是为了避免承保危险而发生的,与1983年ITC-H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的内容完全相同。
船东处于风险中的运费在发生共同海损或救助时,就会成为受益方而参加分摊。第1款规定本保险人承保此种运费对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应分摊的部分,但是如果有不足额保险情况,保险赔偿则要做相应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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