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为第1条的“航海条款”规定,船舶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靠离码头,进干船坞、开航或航行、试船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本条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驳船风险条款
序号为第2条的“驳船风险(CraftRisk)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包括从保险船舶转运(运入或运出)的驳船风险。
这是运费保险特有的条款之一。当货物通过驳船进行转运时,如果货物在驳船上发生部分损失或全损,对于运费所有人来说就会有相应的运费损失。订入驳船风险条款,就可以使被保险人从其对运费产生可保利益时起,就获得保险保障,即使损失发生时货物还在驳船上未装上海船或已卸离海船。对于子母船(LASHVessels)来说,本条规定就更加重要了。
序号为第7条的“危险条款”规定,本保险承保由列明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与1983年ITC-H相应条款相比,仅删除了承保“损害”(Damage)一词,因其对无形财产运费没有必要。其他内容则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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